近日,溧阳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向某祥,向某华为证明自己不是向某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阳市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我村村民向某华在村民活动交往中从未使用过向某祥一名”。
被告,在过去的生活中你可曾用过“向某祥”这一名字? 我有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我没用过“向某祥”这个名字。
原告张某某坚持认为,借条上的向某祥就是被告向某华,承办法官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向公安部门调取向某华的户籍信息,未发现向某华有曾用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原告,你确认与你签订借条的向某祥就是今天法庭上的向某华吗?
后承办法官在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向某华曾经在2016年作为原告向他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该案中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向某祥,但当时向某华向我院提供了同一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向某华,曾用名为向某祥”。
向某华在本案中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实,提供了自己不是向某祥的证明,在另案中为证明自己是出借人,提供了自己就是向某祥的证明,即向某华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分别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在承办法官将两份证明摆在向某华面前时,向某华终于向法院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向某华已缴纳了罚款。针对村委会出具证明不规范的行为,本院责令溧阳某村委具结悔过,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悔过书,保证将在今后加强村委会公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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