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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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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伊人 发表于 2021-2-23 1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因急于用工,加急招聘的工人当天晚上就入职到岗,没想到仅上岗2个小时后就意外倒地猝死。

家属认为死者在岗位上发生意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司则认为死者仅到岗2小时,公司也未安排员工重体力劳动,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工人岗位上猝死,赔偿金引发争议

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到死者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担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负责人一再否定死者家属的主张及强硬的态度,令本已满腹怨气的家属们深感愤慨,气氛变得愈发紧张。

调解情理法相容,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调解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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