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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阳光下的“碰瓷”,就是阳光阳下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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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阳光下的“碰瓷”,就是阳光阳下的“抢劫”!

     2021年元月5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法院向江苏省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了一份“因河北省邱县公安机关的阻拦,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对判决书确定的抵押物执行到位,限定该中心两日内直接将以上房产过户至刘佳名下,如拖延不办将罚款100万元” 的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遭到质疑,认为肥乡区法院不是在依法执行判决文书而是在公然“抢劫”,旋即引起舆论的关注,今日头条、天涯论坛、溧阳论坛等纷纷聚焦此事,不少网友留言希望媒体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江苏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中央有关部门上书,要求尽快调查公布结果。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笔者就此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司法黑幕缓缓揭开并逐渐浮出水面。

                                             一、遭“碰瓷”,还是遭“躺枪” !
     2015年7月份江苏溧阳人陈源收到一份刘佳、王林燕夫妇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称: “2014年5月25日,原告刘佳与王立平等五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借给王立平8000万元,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见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28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王立平借款未还故提起诉讼”。
     河北的刘佳起诉王立平借款不还,要求江苏的陈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到底怎么回事? 冷静下来后,陈源开始探究背后的真相。
      陈源了解到,2014年5月25日,在河北邯郸,王立平因其在河北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便用他在江苏溧水县的酒店和商铺作抵押,向刘佳借款8000万元,并由王立平的公司和某银行负责人李献斌、赵伟红作抵押和信誉担保,五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王立平与刘佳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
      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市,王立平用他与妻子共有的2700多平方米的宾馆和陈源在溧阳市上兴镇的5700多平方的厂房作抵押,向刘佳、王林燕夫妇借款8000万元,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也就是说刘佳用2014年5月25日在河北邯郸市与王立平等五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绑上刘佳、王林燕夫妇于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市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取得的房产证将陈源连带告上法庭。
      邯郸中院收到起诉状的同时也收到了河北省邱县公安局发给该院关于王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立案通知书。根据有关“先刑后民”的办案规定,邯郸中院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书。但河北省高院却以原告上诉时以“撤回对王立平的8000万元借款诉求,只诉合同的担保物为由”,撤销了邯郸中院下达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指令邯郸中院重新立案受理。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案是因王立平欠款不还有关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十多起同类案件的其中一件,也是法院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案件唯一受理的案件。为此,公安机关再次致函邯郸中院,重申王立平涉嫌刑事案件,商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邯郸中院置之不理。所以,才有了陈源收到起诉状的一幕。
      一审开庭前,陈源就提出,刘佳与他人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他不知道,合同上也没有他作为担保方的签字,与他没有法律关系。如以刘佳、王林燕夫妇的名义起诉陈源的担保责任,他们签订的合同有约定,争议管辖在江苏省溧阳市,邯郸中院没有管辖权。据此,陈源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邯郸中院和河北高院均驳回了陈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情非常清楚了,作为原告刘佳、王林燕连带起诉陈源担保的唯一理由是起诉状中提及的2014年5月25日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王立平夫妇、“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也就是说5月25日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手写体添加部分有“其友陈源”字样。所以,邯郸中院有管辖权。
      对此,陈源向法庭提出5月25日的那份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 看不到“其友陈源”字样,陈源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对此,法官置至不理。
      为了坐实陈源与本案有关,刘佳庭审时又向邯郸中院补交了王立平手写的显示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的一份情况说明称:在溧水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曾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其协议条款与2014年5月25日所签借款合同条款有抵触的,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对此,陈源感到很冤枉:他们在溧水市公证处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与在邯郸市签订的借款合同有牵连,与我何干?刘佳还根本拿不出这份借款抵押协议原件!显然,这份情况说明又是假证。陈源感到遭“碰瓷”了!
      针对陈源被牵连成为被告一事,本案第一被告、借款当事人王立平多次向法庭表示,5月25日、5月27日分别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不能相提并论,两笔借款不是同一笔借款。他说:“2014年5月25日的借款合同上面的签名是我自己签的,但是上面用手写添加的字我不知道。合同上面就是写明用我的溧水县的房产做抵押物,没有写用陈源的房产做抵押物,这是他们(原告方)后期添加、篡改上去的,陈源他们不知道,合同上面也没有陈源他们的签名。原告将陈源列为本案担保人是单方面行为,我不认可。至于那份情况说明,王立平介绍,大约在2014年7月份左右,应刘佳律师之约,在邯郸市好友茶馆,是他们的律师先书写好后让我签字的,具体内容我也记不清了,但日期肯定不是5月28日。”
      令陈源诧异的是,这样明显的以假证据促成的虚假诉讼,原、被告的争议如此之大,一审开庭四次法官都不去甄别陈源是不是本案被告? 而以两份合同是同一合同、两笔借款是同一笔借款,判决陈源承担担保责任。陈源不服邯郸中院的判决,上诉到河北高院。

                                                        二、致命的“常理分析”
      2016年,河北高院仍以两份合同是同一合同、两笔借款是同一笔借款并以“常理分析”为法律依据,判决陈源承担担保责任。
      河北高院以“常理分析”作出判决的有三个理由,一是,认定2014年5月25日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手写体中有“王立平夫妇、“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的字样。从而认定两份合同是同一合同、两笔借款是同一笔借款。二是“从常理上分析,如第一笔8000万元借款的抵押物尚未确定并办理抵押手续,出借人刘佳不可能与借款人王立平协商再出借8000万元。三是, 5月28日王立平签名的情况说明。能佐证两份合同是一份合同。但这三个理由都站不住脚。第一,根据陈源的报案,2020年4月,江苏公安机关在邯郸中院的档案室查到了5月25日那份借款合同的原件,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添加的手写内容中并没有“陈源”二字;也就是说判决文书认定的王立平夫妇、“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是无中生有;第二,借款人王立平称:“他们(出借人)为了赚钱,几年中为我公司出借了几个亿,一天签几个合同都很正常。”这些从王立平公司的审计报告资料中都有显示,而且法院也是明知的,也就是说法院的“常理分析”就是强词夺理。三是,这份情况说明连一审都未进行质证,表明其真实性存疑,也未将其作为证据在判决文书中提及,但到了二审、再审时,河北高院不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却将此情况说明拿出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综上,事实表明陈源既遭“碰瓷”,又遭“躺枪”。

                                                   三、借贷双方揭露幕后真相
      至此,案件的焦点已然明朗,即5月25日的借款合同与5月27日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同一合同。
      那么不同日期签订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笔者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找到了答案。
      作为名义上的出借人,刘佳向公安机关陈述,“他是河北邯郸人,今年40岁,在邯郸市圣雪海羊绒公司当司机,该公司老板是张帅奇。2014年5月25日,王立平向张帅奇借款8000万。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并不是出资人张帅奇,而是我,老板跟我说我只要签字就行了,所有东西都有律师葛清立把关,当地两名银行人士李献斌、赵伟红也在场并签字,他们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合同我没细看,就知道是借款8000万元,其他内容不清楚。”
      刘佳接着陈述道:“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老板叫我签的,合同内容我不清楚。当时,公司向我的银行卡打了8000万元,我拿了8000万元银行证明交给了溧阳市公证处,合同签订后我没有付款”。
      此外,刘佳还坦承,5月25日的借款合同中手写添加部分的内容他不知道,他也不知道陈源为5月25日借款担保。去邯郸好友茶楼叫王立平签字一事,则是借款8000万元给王立平后一段时间发生的,他并未参与谈话,具体细节也记不清了。
      借款人王立平则从另一个视角讲述了这两次借款的来龙去脉和区别所在。“我在邯郸有几家公司,之前在邯郸市农行贷款11亿元,其中2亿元在2014年5月底到期,当时我手上缺钱,就跟在邯郸市农业银行工作的李献斌询问有没有资金周转。”王立平表示,“之前,李献斌与张帅奇开设的融资公司已为我贷款数亿元,当时,我仍欠他近亿元,但他们都知道我的公司效益很好,所以很放心”。
      李献斌向张帅奇转述王立平的借款需求后,张帅奇同意借钱。2014年5月25日,在张帅奇办公室,由他的律师葛清立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面的借款人不是张帅奇,而是他的驾驶员刘佳。李献斌以及武安市农业银行行长赵伟红做担保,同时还以王立平的企业和他在溧水县准备收购的溧水大酒店、溧水白马镇的一排商铺做抵押。
      天有不测风云,计划赶不上变化。王立平跟张帅奇借了8000万元后,原以为能收回的部分货款并没有收到,资金还是无法周转,于是他告诉李献斌,想再跟张帅奇借8000万元。李献斌询问张帅奇后答复称可以,但是要抵押物。王立平回复“我说自己在溧阳市的昆仑宾馆面积2700多平方米,用于抵押。李献斌认为少了,这时我想到之前朋友跟我提过他亲戚陈源在溧阳的厂房要卖,我就想到购买该房产用作抵押。”于是,王立平通过朋友找到陈源的家人见面商谈,谈好以2700万元购买陈源的厂房,但是要先把房产证给他先做抵押物用于借款,抵押时间为两个月。就这样,借贷双方和陈源的委托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溧阳公证处为借款合同做了公证,将王立平和陈源位于溧阳的房产用于抵押。  

                                               四、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在河北高院根据“常理分析”做出判决后,陈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2017年,最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陈源没有在5月25日的合同上签字,这份合同与陈源没有法律关系;有陈源签字的5月27日的合同,原告自认没有付款;两份合同无法认定是相同合同;陈源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终,最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并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
      然而,正义并没有如约而至——河北高院再审时拒不认错,继续重复以“常理分析”为法律依据;而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只字不提,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五、回应群众关切,维护司法公信力
      我们认为,根据当事各方的陈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这起案件从受理到判决都应弄清以下事实:  
       一、根据“先刑后民”的办案规定和签署合同当事人的管辖约定,邯郸中院是否有受理和管辖本案的权利?
       二、原告是否存在篡改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
       三、这八千万元出借款是否存在“洗钱”等腐败案?
       四、河北高院以常理分析的“心怔”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正?
       五、河北高院再审时直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凡此种种,不得不让人民群众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我们希望,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最高检在受理了陈源的申诉后应尽快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最高院收到陈源直接提审的请求申请后应尽快决定是否受理并尽快作出裁定;更希望进驻河北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陈源的举报信后,应当彻查此案!更好回应群众关切、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

                                         联系电话:13906100330    189612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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