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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2021年度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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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溧阳市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二、溧阳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


三、溧阳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四、溧阳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五、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一级至六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4720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776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832元;(四)根据苏退役军人安﹝2020﹞3号文件要求,对因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360元。

六、从2021年8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七、从2021年8月1日起,对符合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提高到50元。

来源:溧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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